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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篇名

財務報告不實之會計師賠償責任──最高法院105年度臺上字第2202號民事判決評析【學習式判解評析】

英文篇名

CPA’s Liability for False Financial Reporting: Comment on the Supreme Court Civil Judgment No.2202 in 2016

作者

黃正欣

中文摘要

會計師應就不實財報所致投資人損失,依證券交易法第20條之1負賠償責任,不論係核閱或查核,會計師皆須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只要違注意義務而有過失,縱會計師未被懲戒、財報亦未重編,仍可能須依該條規定賠償,惟會計師得主張僅負比例責任。

延伸學習

會計師面對證券交易法第20條之1所課予的民事責任,法院實務爭點,聚焦於損害因果關係之認定,非以懲戒為必要,亦不因「查核簽證」或「核閱」而課予不同義務。

關鍵詞

財務報告比例責任核閱因果關係

刊名

月旦會計實務研究

期數

201801 (1期)

起訖頁

121-126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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