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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鎖法經濟成長率【105地特三等 經濟學】

文章發表:2020/06/01

盛華仁

題目

我國行政院主計總處於2014年11月,改以連鎖法計算實質GDP的成長率。假設我國僅生產A、B兩種商品,下表為我國三個年度所生產A、B兩種商品的價格(P_A、P_B)與產量(Q_A、Q_B)。若依連鎖法,則第2年到第3年的實質GDP成長率約為多少?

(A)6.6%(B)7.8%(C)11.6%(D)基期(或參考年)未知,無法計算 【105地特三等】

解析

行政院主計總處在2014年的五年依據2008SNA修正編算原則修正,因原「定基法」衡量偏誤擴大,行政院主計總處參考主要國家作法,改按連鎖法衡量每年經濟成長率。

由於教科書皆尚未完全更新,目前許多考題還是利用過去的定基法在計算經濟成長率,未來與經濟學計算經濟成長率的相關考題,將會成為主要考試內容之一。

依據連鎖法計算經濟成長率,行政院主計總處使用方法為「拉氏」公式計算方法,亦即以「前一期價格」做為拉氏公式的權數。

第3年連鎖法經濟成長率,前一期為第2年,因此以第2年價格為權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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