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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及贈與稅法 【108年普考 稅務法規】

文章發表:2020/07/14

陳女士於民國108年3月15日死亡,死亡時遺有市價1,200萬之房地一筆,其中土地公告現值為500萬,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為300萬。陳女士生前贈與如下:105年12月25日贈與孫女價值150萬之汽車一輛;106年8月1日贈與孫子現金200萬;請問陳女士之遺產總額為何?
施敏

題目

陳女士於民國108年3月15日死亡,死亡時遺有市價1,200萬之房地一筆,其中土地公告現值為500萬,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為300萬。陳女士生前贈與如下:105年12月25日贈與孫女價值150萬之汽車一輛;106年8月1日贈與孫子現金200萬;請問陳女士之遺產總額為何?
(A)1,150萬 (B)1,000萬 (C)950萬 (D)800萬。(108年普考)

解析

(1)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孫子」個人之財產,符合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應計入遺產總額。
(2)解析如下:
時間點,贈與對象,期間,遺產總額,105年12月25日,孫女,超過2年,無須計入,106年8月1日,孫子,2年內,應計入
遺產總額=500萬+300萬+200萬=10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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