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t News
國貿條規對於供應鏈的影響
文章發表:2025/03/17
在進出口商間若存在著供應鏈關係時,貿易條件之作為貿易商市場競爭策略之意義,就不似一般貿易往來般之凸顯。因有供應鏈關係存在,買賣雙方間多已存在相當之合作、信賴關係,故在選擇貿易條件上即相對存在較大的彈性空間。基本上,多係取決於雙方之交易習慣或交易態勢強弱;故有頗多採取DDP或EXW條件的情況。但不論是採取DDP條件或EXW條件,其中皆須有一方要負起處理貨物從出口地至進口地之交貨與通關事宜之全部責任。其間之思考,主要乃著眼方便與控制(convenience versus control)間之抉擇。因為對採取DDP條件進貨之買方而言,其只要在所約定時間和地點接收貨物,至於所有進出口之程序、責任和危險皆歸賣方,故對於買方再方便不過了!反之,採取EXW條件出貨的出口商,亦是如此;其只要在所約定時間和地點交付貨物,至於所有進出口之程序、責任和危險皆將歸買方負責。然而,賣(買)方是否有足夠能力處理買(賣)方地有關之通關、提貨及內陸運送安排等重要問題,卻往往是被忽略的。此外,對於採EXW條件之賣方,其一旦在賣方地交付貨物後,即失去對於貨物之控制,賣方根本無從知悉該貨物係運往何處?是否安全抵達?特別是未來若買方財務出現狀況或拒付貨款時之權利確保等情事時皆將嚴重影響賣方之權益。反之,對於使用DDP條件的買方,亦復如此;因其亦相當殷切希望能知悉或掌控其訂貨物係以何種方式運送?何時到達?等。即此以觀,對於貨物控制之重要性似乎要高於交易方便之考量。因此,縱是在供應鏈之交易關係架構下,EXW及DDP條件似非是絕佳的選擇。
至若從財務角度來看,縱是在供應鏈關係架構下,賣方允宜採取「C類型」的貿易條件;因其不僅可以為賣方帶來關於安排運輸、保險之利益並取得對於貨物控制問題,同時亦可以在一般信用狀付款方式下憑貨物交付運送人後所取得運送單證押匯取款,並即獲取財務上之利益。至於買方,則可以採用「F類型」條件,使其得以完全掌控及/或追蹤貨物,並於契約中搭配有關延後所有權移轉和付款之約定,如此一來,買方不僅減少資金壓力,同時更可以達到美化其財務報表的目的,避免過早披露鉅額存貨在其財務報表上,影響外界對於公司營運效率之評價;萬一若該筆進貨價值不斐時,其情況將更形嚴重!
資料來源
- 蔡孟佳,〈論國貿條規(Incoterms)之適用及其新版本之修訂〉,《貿易政策論叢》,第14期,2010。
- 節錄 《國際貿易實務》,蔡孟佳、鄭貽斌 著,P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