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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投資公司出資的優缺點分析──以網紅開設飲料店為例
文章發表:2020/11/30
壹、前 言
近期,以知識型YouTuber英語教學頻道走紅的網紅YouTuber甲,創立A手搖飲料店,並於2020年6月正式開幕。而經媒體報導,A手搖飲料店是由「B股份有限公司」所開設,該公司董事長為乙,為「C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而甲董事本人則為「D投資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另外還有「E股份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丙。
除了輿論看好其背後金主雄厚之外,讀者可能會另外注意到的是,該公司的股東均為法人,也就是說都是透過投資公司持股。這種情況不只在甲的「B股份有限公司」。大家如果稍加留意,就會發現許多新創公司、新興品牌,其投資持股的「天使投資人」多半是透過公司出資,這麼做有什麼優缺點,為什麼會變成投資及稅務規劃的常見方式呢?
貳、投資公司的功能
按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公司、合作社及其他法人之營利事業,因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或盈餘,不計入所得額課稅。」白話來說,就是公司分到的股利或盈餘分配不用課稅,只有個人分到時才會課綜合所得稅。其原理在於,公司之間可能相互投資,但最後仍然要等到盈餘分配給個人時,股東才會有獲利。如果對公司之間的盈餘分配課稅,多層次投資的營業模式就會被課到較多次的稅。舉例來說:如果F公司經營批發業,個人丁用一家投資公司G投資F公司,在丁個人被分到盈餘前,G公司只會被分配到一次股利;但如果情況複雜一點,丁投資H公司,H公司再投資G公司,而G再投資F公司,這樣的話股利分到丁之前,就會多分配一次,如果公司間的每次分配都要課稅,這樣就會造成營業模式之間的差別待遇,所以原則上國內營利事業之間的盈餘分配是不課稅的。
而我國目前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是20%,個人綜合所得稅稅率最高是40%(所得稅法第5條參照),如果分配給個人後,個人股利所得的實質負擔稅率最高可能到42.4%。那讀者馬上就會想到一個問題,如果永遠不分給個人,不就可以省下中間20%的稅率差距了嗎?也就因此,所得稅法第66條之9條第1項規定:「自八十七年度起至一百零六年度止,營利事業當年度之盈餘未作分配者,應就該未分配盈餘加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自一百零七年度起,營利事業當年度之盈餘未作分配者,應就該未分配盈餘加徵百分之五營利事業所得稅。」這就是所謂的「未分配盈餘稅」。當然我們也可以發現,即使加徵了未分配盈餘稅之後,稅率跟個人綜合所得稅還是有很大一段差距,所以實務上,多半透過投資公司來轉投資。如果投資人除了投資公司以外,還有其他的營業行為,那麼這些營業行為的獲利歸屬於公司時,只會課徵20%的營利事業所得稅,而若是直接以個人名義獲取該筆所得,則會計入綜合所得總額,最高可能適用40%的累進稅率。
一方面,除了個人馬上會用到的錢以外,把其他的錢留在公司而未分配,或是另外作為資本再行營業,就不會課到綜合所得稅,甚至可以把個人存股的股票用來出資成立公司,變成以公司持有股票以領股利;另一方面,公司可能還有其他的投資或營運,盈餘分配下來之後,縱使另外再投資,分配下來時個人綜合所得也已經實現,要被課一筆了2。所以讀者如果研究一下許多知名企業的董監事名單,會發現不少投資人都是法人董事呢......閱讀全文請參考《月旦財稅實務釋評》
全文刊登於月旦財稅實務釋評 ,第8期:透過投資公司出資的優缺點分析──以網紅開設飲料店為例 訂閱雜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