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t News
備考會計師!遺產及贈與稅法,信託契約變更之贈與稅計算【108年會計師 稅務法規】
文章發表:2020/08/13
題目
甲在104年6月15日與A銀行訂立信託契約,在104年7月1日匯款1,000萬元為信託財產,請A銀行投資有價證券5年,信託契約之受益人為甲本人,在108年2月1日甲請A銀行將受益人變更為其獨生女乙,如何課徵贈與稅? (A) 以104年6月15日為贈與日,由甲申報贈與稅 (B)以104年7月1日為贈與日,由乙申報贈與稅 (C)以108年2月1日為贈與日,由甲申報贈與稅 (D)以108年2月1日為贈與日,由乙申報贈與稅。 【108會計師】
解析
答:(C),信託契約明定信託利益之全部或一部之受益人為「委託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變更為「非委託人」者,於變更時,適用前項規定課徵贈與稅(遺§5之1Ⅱ)。
※版權所有,違反著作權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