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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學之審計證據:查核證據之來源及及種類【108高考 財務審計】

文章發表:2020/11/19

陳友心

本年度高普考均出現過類似題,且該類題目均為歷屆命題重點!

題目

關於管理階層提供予查核人員以確認某些事項或支持其他查核證據之書面聲明,下列敘述何者正確?[108高考財務審計]

(A)書面聲明之日期應即為查核報告日

(B)書面聲明應為書函形式,並以會計師為收受者

(C)應提供書面聲明之管理階層通常為董事長、總經理及會計主管

(D)查核人員未取得管理階層對其責任之書面聲明屬範圍限制,應視其可能影響廣泛與否出具保留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

解析:(C)

查核人員應向對財務報表編製負有責任之人員取得書面聲明。雖然該等人員可能因受查者治理結構或相關法令而異,但通常為董事長、總經理及會計主管(審計準則公報第66號第18條參照)。選項(A),書面聲明之日期應儘量接近查核報告日,但不得晚於該日,未強制規定必須是同一天(審計準則公報第66號第10條參照);選項(B),書面聲明應以查核人員所隸屬事務所為收受者之書函為之(審計準則公報第66號第11條參照);選項(D),查核人員如認為對該等事項之書面聲明不可靠,或管理階層未提供書面聲明,則將無法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其對財務報表之可能影響係屬廣泛,而非僅侷限於財務報表之特定要素或項目。因此,會計師應對財務報表出具無法表示意見之查核報告(審計準則公報第66號第39條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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