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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學之審計證據:審計準則公司第66號「書面聲明」規定【107CPA】

文章發表:2020/11/20

陳友心

本年度高普考均出現過類似題,且該類題目均為歷屆命題重點!

題目

依我國審計準則公報第66號「書面聲明」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107CPA]

(A)如代表受查者簽署委任書之人員不再承擔攸關責任,查核人員可能要求管理階層於書面聲明中再次確認對查核案件條款所述責任之認知與瞭解時,可採用「就本公司所知」之限制性文字

(B)為所要求書面聲明之目的,查核人員可與管理階層溝通顯然微小門檻

(C)管理階層修改查核人員所要求書面聲明之內容,並不表示管理階層未提供書面聲明,惟修改之原因可能影響查核意見

(D)管理階層之意圖對投資之評價基礎係屬重要時,查核人員如無法自管理階層取得有關其意圖之書面聲明,則將無法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

解析:(A)

代表受查者簽署委任書之人員不再承擔攸關責任時,查核人員亦可能要求管理階層於書面聲明中,再次確認對其責任之認知與瞭解(管理階層有三個責任:編製允當表達之財務報表、維持與財務報表編製有關之必要內部控制、所提供之資訊與交易完整性),此時,不得使用「就本公司所知」之限制性文字(審計準則公報第66號第24條)。選項(B),審計準則公報第66號第29條;選項(C),審計準則公報第66號第40條;選項(D),審計準則公報第66號第2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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