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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法規實戰解析,瞄準國考歷屆命題重點(3)【105會計師 稅法】

文章發表:2020/12/01

施敏

考科:綜所稅
考題:105會計師稅法

題目

某甲之家庭成員有妻子某乙與未成年受扶養兒子某丙共三人,某甲於申報104年度綜合所得稅時採用夫妻各類所得分開計稅,合法金融機構之存款利息所得為某甲20萬元、妻15萬元、兒子10萬元,依所得稅法規定,在申報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採各類所得分開計稅方式時,每人可以享有27萬元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B)採夫方各類所得分開計稅時,則夫分開計稅可減除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為2萬元,妻與兒子可以減除25萬元 (C)採妻方各類所得分開計稅時,則妻分開計稅可減除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為15萬元,夫與兒子可以減除12萬元 (D)採妻方各類所得分開計稅時,則妻分開計稅可減除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為7萬元,夫與兒子可以減除20萬元。(105會計師)

解析:(B)

本題利息收入共計45萬元,超過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27萬元,其扣除額度應就「納稅義務人及受扶養親屬」優先適用。兩種情況分述如下:

  1. 採「夫方」各類所得分開計稅時,則妻(納稅義務人)與兒子可以減除25萬元,夫方分開計稅可減除2萬元。
  2. 採「妻方」各類所得分開計稅時,則夫(納稅義務人)與兒子可以減除27萬元,妻則無法減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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