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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個人所得稅法,修改了什麼?

文章發表:2018/10/08

撰文:鄭宏輝
  • 明達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
  • 台灣金融研訓院2018年菁英講座

改革開放後所得稅法最大修正
中國個人所得稅法
修改了什麼?

中國個人所得稅法於今年完成修訂,預計明年正式實施,針對此次中國個人所得稅法大變革,台灣也需多加了解,以維護許多在中國工作者的權益。

中國自從在經濟上實施改革開放以來,也開始仿照先進國家實施所得稅課徵制度,改革開放至今已經將近40年,其社會變化和經濟變化均很大,而個人所得稅法制度卻仍有許多未與國際接軌,或是未能符合中國目前社會狀況,此次個人所得稅修改,即是為了因應這些問題。

中國個人所得稅法於今年8月31日完成修訂,預計明年正式實施,依筆者淺見,可以說是中國實施改革開放以來最大幅度的修正,主要聚焦以下部分:一、大幅修改稅務居民的定義(為與國際接軌);二、開始實施部分所得項目的事後結算申報制度;三、扣除額的金額變高,且取消外國人及港澳台居民的額外扣除額。並開始引入專項扣除及專項特別扣除項目。四、開始引入個人反避稅條款及規範棄國稅。五、開始建立財稅資料庫及要求其他政府機關的稅務資訊通報勾稽義務。

稅務居民定義範圍擴大

稅務居民的定義修改中來看(《個人所得稅法》第1條),過去針對稅務居民的定義是「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滿1年的個人(一年內離境總日數一次不超過30日或者多次累計不超過90日的離境)」,便符合稅務居民之定義,但修正後之稅務居民定義改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滿183 天的個人,即成為中國稅務居民。」新修改的稅法將使得稅務居民的範圍更加擴大。

一旦成為中國的稅務居民,該稅務居民的全球所得就有必須向中國納稅的義務,還有未來該稅務居民有可能會被外國的金融機構認定為中國稅務居民,因而依照CRS的跨國反避稅資訊交換機制,將該等稅務居民的金融資產資訊交換回大陸的稅務機關供課稅參考之用。稅務申報方式也由全部以預扣稅款方式改為部分所得(包括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等,已統稱為綜合所得),開始實施事後結算申報的制度(中國稱為「匯算清繳」),這代表中國的稅務申報制度越來越進步。

目前由於中國大規模運用線上支付系統(例如微信支付或支付寶等),再加上過去一年來已針對企業進行「金稅三期」的稅務改革措施,中國稅務單位對於人民的課稅資訊及管控已達到成熟地步,故開始嘗試對部分所得項目進行事後申報的所得稅改革制度。

同時,將扣除額限額提高,因過去針對工資及薪金所得有每月3,500元之扣除額,但非稅務居民還可享有額外的每月1,300元的專項扣除。但此次修改則有二:第一,全部納稅人扣除額均為每月平均5,000元(一年共60,000元),且未來港澳台及外國人將無法享受額外的專項扣除,這部分修正僅酌予反映中國物價上漲。但中國《個人所得稅法》之扣除額不若台灣針對免稅額或扣除額採物價指數連動方式調整,故中國所得稅法較不具高度彈性。

引入專項扣除項目及個人反避稅條款

第二,開始針對綜合所得引入專項扣除及專項特別扣除項目(類似於台灣的列舉扣除額及特別扣除額),專項扣除項目包括居民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的範圍和標準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等;專項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贍養老人等支出。而此部分會有多少金額可扣除,筆者判斷應該在未來幾個月中國當局會以修改實施條例(其法律地位類似於台灣的子法地位)來加以規範。

除此之外,中國也開始引入個人反避稅條款,以下的狀況可進行納稅調整,即先補稅再加徵利息:一、個人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且無正當理由;二、居民個人控制的,或者居民個人和居民企業共同控制的設立在實際稅負明顯偏低的國家(地區)的企業,無合理經營需要,對應當歸屬於居民個人的利潤不做分配或者減少分配;三、個人實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安排而獲取不當稅收利益。

另一方面,新法開始針對中國公民因移居境外註銷中國戶籍之納稅人應當在註銷中國戶籍前辦理稅款清算。此條文在中國的《個人所得稅法》中是第一次出現,即開始有「棄國稅」概念。比較台灣的各稅法規定,所得稅並沒有「棄國稅」的條文,只有在《遺產贈與稅法》第3條之1有規定:「死亡事實或贈與行為發生前二年內,被繼承人或贈與人自願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仍應依本法關於中華民國國民之規定,課徵遺產稅或贈與稅。」

再者,開始訂定綜合所得之匯算清繳期限,中國所得稅新修正條文明定,綜合所得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內須辦理匯算清繳,不若台灣的綜所稅及營所稅申報均全部集中於次年5月1日至5月31日,此匯算清繳期間明顯較台灣長,應可以降低中國稅務機關在申報期間的突增工作負擔。

了解中國所得認定及扣稅程序保權益

未來假若台灣人想要合法的申報其在中國所取得的所得於台灣的綜合所得稅申報書之中,在實務上要如此進行:一、該台灣人於納稅年度的次年3月1日至4月30日申報中國綜合所得稅。二、中國已納的稅單,在中國先加以公證之後,在拿回台灣海基會認證,方可在台灣報稅時做扣抵。三、次年度5月1日至5月31日,申報台灣綜所稅時,將中國取得的所得併入申報,在中國已扣稅款要經上一點所述的公認證程序之後才能扣抵。

除此之外,中國開始建立財稅資料庫及要求其他政府機關的稅務資訊通報勾稽義務,包括一、公安、人民銀行、金融監督管理等相關部門應當協助稅務機關確認納稅人的身分、金融帳戶信息。二、教育、衛生、醫療保障、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公安、人民銀行、金融監督管理等相關部門應當向稅務機關提供納稅人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住房租金、贍養老人等專項附加扣除資訊。三、個人轉讓不動產時,稅務機關應當依據不動產登記信息核驗應繳的個人所得稅,登記機構辦理轉移登記時,應當查驗與該不動產轉讓相關的個人所得稅的完稅憑證。四、個人轉讓股權辦理變更登記的,登記機關應當查驗與該股權交易相關的個人所得稅的完稅憑證(台灣尚未做到此等嚴格的地步)。

個人所得稅稅率表

因中國已針對全國民眾開始施行社會信用評分,此法亦規定,有關部門應依法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遵守本法的情況納入信用資訊系統,並實施聯合激勵或者懲戒。至於其他應注意觀察之重點,未來幾個月,預期個人所得稅相關的實施條例(類似台灣的施行細則)和相關紅頭文件(類似於台灣的稅法解釋函令)都會陸續修改或是新訂公布,細部的規定仍須注意觀察之。

台灣人申辦港澳台居民居住證是否會變成中國的稅務居民?依據《港澳台居民居住證申領發放辦法》第2條規定:「港澳台居民前往內地(大陸)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根據本人意願,可以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領取居住證。」此證的有效期限為5年,故筆者認為申請到港澳台居民居住證的台灣人,至少在申請到此證的當年會符合中國稅務居民的規定(這意味著全球所得皆須繳稅給中國),筆者判斷這些持有居住證的台灣人未來年度須自行證明待在中國的天數未達183天,才能免除被認定為中國稅務居民的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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