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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稅函令釋示:房屋之騎樓供公眾通行使用,非屬房屋稅條例之課徵範圍

文章發表:2020/07/20

簡英宗

【函令字號】財政部109年3月9日台財稅字第10904520820號令。

【函令內容】房屋之騎樓供公眾通行使用,非屬房屋稅條例之課徵範圍。

【主管機關說明】財政部說明房屋之騎樓供公眾通行使用,非屬房屋稅條例之課徵範圍;其非供公眾通行使用者,應依實際使用情形,按同條例第5條規定稅率,課徵房屋稅;並廢止該部88年7月12日台財稅第881923271號函。

綜上,建築、都市計畫、稅捐、登記、估價等各自對於「騎樓」之出發點與認知各不相同,財政部已調整為公共使用之「騎樓」非屬房屋稅課徵範圍,仍認為非公司使用之「騎樓」屬於房屋稅課徵範圍,不同於其他角度認為「騎樓」就是「道路」;又筆者認為「騎樓」自始係為「公共利益」而設, 非「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建築完畢之初,自無房屋稅條例適用與否問題,遑論探討課徵房屋稅;至其後「騎樓」非供公用(含完全非供公共使用或部份非供公共使用者),非供公用者乃係違規使用土地,建議針對其他價稅課徵稅率及其範圍得以個案認定予以調高,以符公益,至其上違規使用、占用部分,則應由都市計畫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就其違規使用部分開罰與障礙排除,避免讓使用人養成繳納「騎樓」「房屋稅」即可繼續妨害公共使用的僥倖心態。(閱讀全文請參考《月旦財稅實務釋評》月旦知識庫

全文刊登於月旦財稅實務釋評,第6期:房屋稅函令釋示:房屋之騎樓供公眾通行使用,非屬房屋稅條例之課徵範圍  訂閱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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