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t News

首頁 / 時事直擊 / 會計.稅務 / 寵物當道,探討寵物信託之法律可行性?

寵物當道,探討寵物信託之法律可行性?

文章發表:2025/11/17

撰文:張大為
  • 東吳大學法學院兼任助理教授
  • 中國政法大學法學博士

我國法律上,有關寵物之性質,學說有認其為動產;亦有認為動物雖屬物(動產),惟動物應受保護,對動物的支配,應受特別法之規範,受有限制;實務上亦有認為,在現行法未明確將動物定位為物之情形下,應認「動物」非物,而是介於「人」與「物」之間的「獨立生命體」 ,但無論如何,寵物於現行法律體系中仍非屬權利主體 ,故不得為信託受益「人」,但國外無受益人的目的信託模式,依法務部民國112年3月28日法律字第11203500120號函釋:「惟特定目的信託於欠缺受益人、信託期間、稅制及洗錢防制等面向,均須有配套措施,是以尚須相關法制面之配合,始能完善……。」尚難立即辦理,故比較可行的做法是參照國外傳統寵物信託的法律架構,即以新任飼主為受益人的方式辦理。

綜上所述,我國寵物信託的法律架構似可規劃如下:

由原飼主擔任信託委託人,將照顧寵物所需之資金交付信託,由受託人負責資金之管理與運用。惟因受託人並非實際照顧者,依法難以承擔「動物保護法」所規範之飼主義務,故寵物之所有權不宜納入信託財產,而由原飼主另以贈與或遺贈方式,將寵物所有權直接移轉予新任飼主(如自然人、照護機構或動物保護團體等)。

新任飼主同時為信託之受益人,以信託財產支應其照顧寵物之支出。如新任飼主因故無法親自照顧時,得委由他人協助照顧,但仍須負選任與監督照顧者之責任。同時為確保寵物照顧品質符合委託人原意並保障寵物福祉,信託宜設置信託監察人,定期查核寵物之生活狀況,包括飼養環境、健康照護與日常行為等,並得要求照顧人提供相關資料或接受實地訪查。此外,為強化信託之彈性與保障機制,宜於信託中設置多數或順位受益人,並賦予受託人更換受益人之權限 。 倘若現任受益人有不當照顧或違反信託目的之情形,受託人得依監察人建議,逕行更換受益人,以維護寵物最佳利益並確保信託功能之有效運作。

此類信託設計,不僅適用於飼主身故後的安排,同樣適用於其因年老、重病或其他原因無法繼續飼養寵物的情況。另寵物信託如為飼主身後照顧時,須注意不要違反特留分規定,以免遭繼承人行使「扣減權」而導致信託目的無法達成,因此信託前應先估算遺產總額,保留繼承人之特留分份額,再以剩餘部分設立寵物信託,以在寵物保障與繼承人合法權利間取得平衡。

此制度有效整合財產管理與動物福利兩大核心目標,是未來高齡社會與動保政策中,極具潛力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