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t News

首頁 / 時事直擊 / ESG / 碳定價時代正式來臨

碳定價時代正式來臨

文章發表:2024/02/15

陳揚仁
  • 臺中科技大學財政稅務系兼任助理教授

  • 學科範疇:財政學、經濟學
  • 關鍵知識:碳交易市場、碳稅、碳費

歐盟將在2023年10月啟動「碳邊境調整機制」(Carbon Border Adjustment Mechanism, CBAM),以後出口至歐洲的商品都可能被課徵碳稅(Carbon Tax),此為世界上第一個與貿易相關,並且試圖解決「碳洩漏」(Carbon Leakage)問題的機制,歐盟將在2027年全面實施該項機制。此外,美國也不落人後,預計將在2024年實施號稱美國版的邊境碳稅清潔競爭法案(Clean Competition Act, CCA),採用碳排密度(Carbon Intensity)的概念課徵碳稅。兩大先進市場加快速度推動碳關稅制度,對臺灣的影響為何?根據統計,2022年臺灣第3大出口市場為美國,占整體出口比重15.7%,而第4大出口市場為歐盟,占整體出口比重7.3%,歐盟與美國的碳關稅制度上路後,對臺灣產業影響將會非常大,因此臺灣政府也在2023年1月,正式通過氣候變遷因應法,亦開啟臺灣碳定價(Carbon Pricing)的新時代。本文將解析碳定價的工具與方法,並且介紹歐盟的碳邊境調整機制、美國清潔競爭法案以及臺灣氣候變遷因應法。

國際上常用的碳定價工具為「總量管制與交易」(Cap & Trade)以及「碳稅或碳費(Carbon Fee)」。所謂「總量管制與交易」,是為政府依總量管制方法,確定二氧化碳及各類溫室氣體的「最適碳排放量」之後,再將此「最適碳排放量」設計成「可交易碳排放許可證」(Tradable Permits),免費發放碳排放許可證給企業,並且建立「碳排放許可證交易市場」。如果企業用完免費發放的碳排放許可證額度,或是企業在生產過程中的碳排放量超過碳排放許可證額度,企業可以在「碳排放許可證交易市場」進行交易,向其他企業購買碳排放許可證的額度,才能從事會產生碳排放的生產活動,否則將會遭受到鉅額罰款。「總量管制與交易」不僅符合「使用者付費」的公平原則,對企業而言,若企業自行減少碳排放量的成本低於向其他企業購買碳排放許可證的成本,企業便有誘因自行減少碳排放量,屬於「胡蘿蔔與棍子」(Carrot & Stick)中「誘因機制」的「胡蘿蔔」。此外,若在經濟體系中出現通貨膨脹時,碳排放許可證的市場價格會因通貨膨脹而自然上升,無須透過立法過程調整價格。

「碳稅或碳費」是由政府訂出徵收「每單位碳排放量」的金額,針對企業在生產過程中所產生的碳排放量課徵費用,當碳排放量愈多,企業要付出的成本就會愈高,若企業將相關成本反應到商品價格,可能會導致消費者減少購買,進而降低需求量,另若企業選擇改用較低碳的材料或設備來降低生產成本,這兩種情況皆會達到減碳排放的效果。「碳稅或碳費」與「總量管制與交易」皆符合「使用者付費」的公平原則,並且在理論上,「碳稅或碳費」亦有「雙重紅利效果」(Double Dividend)的效果,亦即政府課徵的「碳稅或碳費」透過提高企業生產成本來降低碳排放量,且政府可將獲得的費用收入進一步取代扭曲性租稅制度。此外,「碳稅或碳費」是屬於「胡蘿蔔與棍子」中「懲罰機制」的「棍子」,並且若在經濟體系中出現通貨膨脹,即須透過立法過程才能調整課徵金額。

課徵碳稅或碳費的終極目標都是希望能達到「淨零排放」(Net Zero Emissions),減緩氣候變遷,但碳稅與碳費究竟有何不同?所謂碳稅,如同在日常生活中所面對的綜合所得稅、使用牌照稅、營業稅等,是由財政機關統一徵收,為政府的稅收收入,而這些稅收的用途,政府可以用在增進社會福利、發展基礎建設等。所謂碳費,如同空汙費、清除處理費等,是依據特定目的所課徵,收取後必須「專款專用」,例如空汙費專款專用於空氣汙染防制工作,清除處理費則是專款專用於清除、處理廢棄物,改善環境衛生。

歐盟在2023年10月啟動「碳邊境調整機制」(CBAM),是規範碳密集型產品若進口到歐盟,依據其碳排放量,進口商需完成購買相對應的「CBAM憑證」(CBAM Certificate)之後,產品才能進入歐盟,亦是一種碳定價措施,主要目的在解決歐盟的企業將生產移轉到碳排放規範較寬鬆的第三國時所產生的碳洩漏問題。而已參加歐盟碳排放交易系統(EU ETS)或與歐盟碳排放交易系統連結的國家,因為已承擔相同的碳成本,將可豁免繳交CBAM憑證。若是非歐盟的生產企業,只要提供產品在非歐盟國家已依據碳價格支付相關費用的證明,進口商則可以利用此支付證明,抵消歐盟CBAM憑證的購買費用。美國在2024年將實施的「清潔競爭法案」(CCA)即是採用「碳排密度」的概念課徵碳稅,亦即將受法案管制的高碳排密度的產品計算出「平均碳排密度」,若進口至美國或美國生產的受管制產品,其碳排放密度高於平均碳排密度,就會依照進口的重量乘上超過的比例或量來進行課稅。

對於以出口為導向的臺灣,當第三大出口市場的美國以及第四大出口市場的歐盟陸續推出碳稅相關法案,若不盡快建立碳費或碳稅的機制,強化企業減碳意識,將會支付相當的金額給美國與歐盟,而對產業造成傷害。因此臺灣政府在2023年1月10日正式通過「氣候變遷因應法」,將2050年溫室氣體淨零排放目標入法,中央主管機關應依經濟、能源、環境狀況等,擬訂因應氣候變遷行動綱領,並且至少4年檢討一次。另外,更備受關注的重點為碳費將正式上路,主管機關設置「碳費審議委員會」,依照臺灣目前的減排狀況、排放來源類型、排放量規模、企業自主減碳情形等相關因素決定碳費的徵收費率,並且同時有獎勵制度,開放企業提出「自主減量計畫」,只要企業執行製程改善或投資減碳措施,達到指定的減量目標,就可以適用優惠的碳費費率。此外,碳費的收入將專款專用於「溫室氣體管理基金」,主要作為執行溫室氣體減量以及氣候變遷調適等用途。此次政府選擇課徵碳費而非碳稅之原因,財政部表示,因擔心碳稅會與貨物稅、能源稅等有重複課徵之疑慮,需先釐清關係,而徵收到的碳費將會用於減碳工作,專款補助地方政府、各部會企業等。

最後,透過「總量管制與交易」、「碳稅或碳費」等碳定價方法,降低溫室氣體排放的議題,亦是考試的重點。


釋例1

下列政策何者無法有效降低空氣汙染?【103 年普考】
(A) 對排放廠商課以空汙稅
(B) 對汙染排放採總量管控,並允許排放權交易
(C) 補貼廠商採用降低汙染的設備
(D) 補償空氣汙染的受害者

✦解析

(D)

(A) 對排放廠商課以空汙稅就如前述的碳稅或碳費之課徵,有效降低空氣汙染。
(B) 對汙染排放採總量管控,並允許排放權交易,此為「總量管制與交易」,有效降低空氣汙染。
(C) 補貼廠商採用降低汙染的設備亦能有效降低空氣汙染。
(D) 補償空氣汙染的受害者並無法降低廠商的碳排放。


釋例2

採用可交易汙染排放憑證制度,藉以矯正廠商汙染排放的外部性,以期達到經濟效率的結果時,汙染排放憑證交易市場的均衡價格將會等於:【107 年地特四等】
(A) 廠商生產財貨的邊際產量 (B) 廠商的邊際汙染防治成本 (C) 廠商生產財貨的市場價格 (D) 廠商生產財貨的邊際收益

✦解析

(B)

採用可交易汙染排放憑證制度時,當汙染排放憑證交易市場的價格高於廠商的邊際汙染防治成本,廠商將會自行進行汙染防治;當汙染排放憑證交易市場的價格低於廠商的邊際汙染防治成本,廠商將會購買汙染排放憑證。因此當汙染排放憑證交易市場的價格等於廠商的邊際汙染防治成本,將達到經濟效率的均衡結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