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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貨幣課稅與實務

文章發表:2020/11/20

鄭旭高
  • 美國、台灣會計師及國際公認反洗錢師

近年來,數位貨幣買賣的課稅問題困擾著稅局、業者與大眾。曾經,財政部長在立法院財政委員會上指出,依據中央銀行認定,數位貨幣非法償貨幣,買賣視同商品交易,因此應該課稅。就分類而言虛擬通貨主要分為支付型(Payment Token,PTO)、功能型(Utility Token, UTO)與證券型。究竟目前相關稅務問題的現況如何?本文將與讀者一探究竟。以下先就證券型進行探討。

壹、近期上路之證券型代幣的稅務問題

證券型代幣發行( Security TokenOffering, STO)相關規範於2019年6月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參酌各國規範案例研擬出我國規範後,依據2020年1月8日金管證發字第1080138677號函,由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發布之證櫃新字第10900504681 號函後,STO正式上路施行。其中包含幾個重要的規範如「證券商經營自行買賣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業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虛擬通貨業務管理辦法)、「申請發行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之總說明、逐條說明及法規附件,暨證券商經營自行買賣具證券性質虛擬通貨業務之「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及相關內部稽核實施細則、「證券商及證券交易輔助人營業處所場地及設備標準」部分條文修正條文對照表、經營自行買賣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業務人員之職前與在職訓練規範、以及按照虛擬通貨業務管理辦法第22條要求,證券商向本中心申請設置或遷移營業處所時及每會計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應由會計師依本中心所公告之「會計師出具資訊系統及安全控管作業評估報告原則性規範」,出具資訊系統及安全控管作業評估報告等。

為了解STO的課稅問題,需先從何謂STO出發。伴隨金融科技與區塊鏈技術的發展,STO成為新型態的募資方式,亦即公司可透過發行具有證券性質的虛擬通貨籌集資金(惟發行主體係指依我國公司法組織之股份有限公司,但不含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由於STO具有流通性與投資性,故視為有價證券,納入證券交易法監管,並採分級管理。募資金額新台幣3000萬元以下者豁免證券交易法第22條第1項申報義務,募資金額新台幣3,000萬元以上依照「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申請監理沙盒。

是故,金管會於2019年7月3日發布之金管證發字第1080321164號提及,據證券交易法第6條第1項規定,核定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為證券交易法所稱之有價證券,該虛擬通貨係指運用數學、密碼學等區塊鏈或分散式帳本技術,表彰得以虛擬方式存儲、交換或移轉之價值,且具備以下條件如出資人出資、出資於一共同事業或計畫、出資人有獲取利潤之期待、利潤主要取決於發行人或第三人之努力及具流通性者。另依主管機關之監理規範架構,現行僅開放不具有股東權益之分潤型及債務型虛擬通貨為限。按管理辦法第25條規定,所稱分潤型係指得參與分享發行人經營利益;債務型係指定有發行期間且到期還本並得分享發行人配發之利息。

又按財政部於2020年4月16日發布之台財稅字第10900005070號指出,募集發行金額新台幣3,000萬元以下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並依櫃買中心之規定辦理者,為「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條第2項規定經政府核准得公開募銷之其他有價證券,其買賣應依同條例第2條第2款規定課徵1‰證券交易稅。另外,因其係屬證券交易稅條例規範之有價證券,故其交易所得應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之1停徵所得稅之規範......閱讀全文請參考《月旦財稅實務釋評

全文刊登於月旦財稅實務釋評 ,第10期:數位貨幣課稅與實務   訂閱雜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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