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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信託歷史逾百年值得台灣借鏡──三層信託法層次嚴謹、商品多元

文章發表:2023/08/09

整理、撰文:蘇偉華

「隨著高齡化社會到來,信託業必須根據年長客戶的需求,思考商品與服務內容。」瑞穗信託銀行經營企劃部擔當部長加藤貴史指出,因為不同長者的身心、經濟、家庭狀況差異甚大,信託業者必須提供精緻化、客製化的商品與服務。

為協助民眾拓展金融國際視野,台灣金融研訓院組成日本高齡信託金融參訪團,訪問一般社團法人信託協會及日本信託銀行業者,以期透過介紹日本信託業制度與現況,發揮「他山之石,可以攻錯」之效,讓國人進一步認識信託制度與信託商品。

日本一般社團法人信託協會專務理事川嶋真指出,日本《信託法》最初制定於1922年,代表日本信託業歷史已超過100年,如今信託商品已相當多元,「截至2022年9月,日本整體信託總額已達1,524兆日圓。」

【圖一】日本整體信託總額,信託資產餘額,一般社團法人信託協會,,,

日本信託相關法律齊備且嚴謹

日本一般社團法人信託協會現共87個會員機構,新任理事長為瑞穗信託銀行株式會社總裁兼首席執行官梅田圭,會員包括開辦信託業務的銀行、地方銀行、信託公司等屬性各異的金融企業,性質及成立宗旨類似台灣信託公會。一般社團法人信託協會主要業務為蒐集會員對信託法規的意見,彙整他們的期待、訴求,再與政府主管機關溝通、協調。除此,日本一般社團法人信託協會還舉辦促進信託的活動,並協助會員優化營運狀況。

川嶋真簡介說明,日本與信託相關的法律,約可分為3個階層;最基礎的法律是《信託法》,適用使用信託的所有人,包含信託業者與信託商品的委託人、受益人,都得遵守此法,中間層的法律為《信託業法》,為所有從事信託業務金融機構之營業規範。

除此,所有從事信託業務的金融機構,還得遵守明訂信託業務範圍與信託行為規制的《兼營法》。最上層的法律,則是規範信託商品的《投資信託法》、《貸付信託法》《資産證券化法》

川嶋真解釋,日本可從事信託業務的金融機構,主要為銀行、信託公司。日本的信託公司,可分為運用型信託公司、管理型信託公司兩大類。運用型信託公司與管理型信託公司的差異在於,後者不可自行運用委託人信託的資產,必須經委託人授權,並根據委託人的指示,才能運用。

日本民眾儲蓄率甚高,故日本政府一直呼籲,民眾不應把所有的錢都存在銀行,應拿一部分出來投資,而信託正是投資的管道之一。為了實現「從儲蓄到投資」(「貯蓄から投資へ」),從安倍經濟學發酵到岸田首相全國無不卯足全力,尤其是明年1月將大幅擴充有利於投資信託和股票交易的小額投資免稅制度(NISA),將對個人資產的積累產生重大積極作用。截至2022年9月,日本信託業投資金額高達267兆日圓,未來可望持續增加。

「日本法令嚴禁信託業者對客戶進行不適當的推銷。」川嶋真指出,日本信託業者會評估客戶的教育水準、資產狀況,與其信託目的,再推薦合適的商品,「不過,也要防範不肖客戶藉信託商品洗錢。」......(完整內容請詳見台灣銀行家雜誌第16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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