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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修正草案公布,調整幅度最大

文章發表:2019/04/29

採訪、撰文:張嘉伶

契約法擬修正數 調整幅度最大

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獲得有史以來最大幅度調整,取消紛擾已久的3天審閱期,將契約撤銷權延長為14天,增加保戶的權益保障;另也為數位化保險打好根基,增加保險法規範範圍。

金管會先前公布保險法修正草案,這是有史以來最大規模的修正,修《保險法》被金管會主委顧立雄喻為是「上任後最難的一件事」,這次取消紛擾已久的3天審閱期,現行契約撤銷權是10天,但未在保險法明訂,這次在法律明訂,並延長為14天,對保戶權益更有保障,同時拿掉3天審閱期;並賦予團體保險法源依據,有助擴大團體保險業務,及增訂多項有利保戶規定等。

提升消費者權益
為數位化保險打好基礎

金管會這次大幅翻修保險法,其中有不少條文更是超過82年都沒修過,自《保險法》於1929年制定公布後,這次修法是「契約法」部分,有史以來最大幅度的修正,共修正13條、增訂5條、刪除2條;金管會表示,這次修正草案有兩大效益,分別為提升消費者權益,以及為將來數位化保險打好法規基礎。而針對這次修正重點共有四大項。

為減少保險糾紛,修正草案中將保險利益範圍明確化,納入「配偶」、「直系血親」,以免原本僅有「家屬」在定義上有爭議;團體保險也正式納入《保險法》,突破過去「有實務、無法管」的情況。

修法重點之一,完善法制,提升消費者權益,增訂個人2年期以上人身保險契約的要保人,得在保險契約送達翌日起14天內,向保險公司撤銷保險契約,並取消3天審閱期規定。現行契約撤銷權是10天,但未在保險法明訂,這次則在法律明訂,並延長為14天,對保戶權益更有保障,同時拿掉3天審閱期。

現行審閱期3天規定,保險局只以行政令規定,而且只針對傳統型保單,過去投資型保單,曾有保戶對保險公司提出告訴表示沒有給3天審閱期,拿掉後可避免紛爭。

保險法修正案增訂團體保險的定義,讓多年來妾身未明的團體保險,終於有了法源。企業與員工,因為不具「保險利益」,依現行保險法規定,企業主是不能為受雇員工及員工家屬,訂立保險契約,但實務上都有投保,這次修法讓團體保險有法源依據。業者表示,過去是偷偷摸摸保,有法源後,應有助團體保險業務的擴大。

在告知義務方面,也有多項有利保戶規定,包括增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未說明的事項,如屬「保險公司明知、依通常注意所應知或無法諉為不知者」,則不負說明義務。例如保險公司己面對面知道要保人是身心障礙者,就屬要保人不用說明的事項等。

增訂要保人跟被保險人不同人時,被保險人也有告知義務,例如企業幫員工投保團險,要保人是企業負責人,可能不清楚每位員工健康情況,員工可能帶病投保,因此,在這種情況下,員工就必須負健康告知義務等。

另外,為了保障受益人可以確實拿到保險金,保險公司有權去公、私機關查詢受益人的有效聯絡資料;避免「帶病投保」爭議,要保人和被保險人不同時,被保險人也要負告知義務,如果被保險人未成年,則由法定代理人負責;產險複保險,如果非惡意,當標的物價值低於保險合計價值時,除了依比例返還保費之外,新增可以直接中止後一張保單的選擇。

修法重點二,營造保險業發展金融科技有利環境,為因應金融科技發展,修正案增訂用書面以外的方式,辦理詢問及交付保險契約彈性。被視為因應未來可能開放純網路保險公司,預作準備。

因應金融科技發展,金管會也積極為保險數位化鋪路,除了增訂保險契約的詢問和交付,可以使用非書面,也就是電子化契約之外,未來也能免親簽,改以金管會評估風險可控的方式辦理,例如指紋、生物辨識等。這次更刪掉「保險契約要交付保費才生效」的規定,明訂雙方有合意,保險契約就成立。

其三,明確保險契約在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時即成立,不以交付保險費為生效要件,回歸雙方契約約定。

最後,檢討相關罰則規定。增訂主管機關得命令保險業停止經理人或職員於一定期間內執行職務,或得命保險業撤銷保險業務員登錄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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