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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創事業法律財稅風險的防範

文章發表:2020/06/11

陳振瑋
  • 維鐸國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台灣是個技術及人才充沛的國家,中小企業的蓬勃發展為社會創新進步帶來充沛的活力,但是常見新創團隊將全數力量用於擴展事業,支撐事業經營背後所需的財稅管理常因人力規模之故有所缺失,使其無意中違反相關會計、稅務或公司法規,而遭致主管機關裁罰或為不利認定。本文將以新創公司常忽略之法律、會計及工商登記等規範為重點,協助新創事業預防相關法律財稅風險。

壹、會計帳冊

事業草創初期,常因資金因素帶來的不確定性風險,而導致破產或是周轉不靈倒閉。建構完善的財務管理體系便是此一風險的管理良方,其中包含設置帳簿及保存相關憑證之管理措施。參考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2條:「凡適用商業會計法的營利事業,均須依規定設置帳簿」即知,此等方法除了能督促事業妥善經營之外,亦是保障股東們的權益,避免經營不善導致巨額的財物損失。

一、依法設置帳簿並依規定記載

新創事業多以公司法人之形式設立,依前揭規定即應適用商業會計法設置帳簿,但往往因其規模較小,在相關管理措施上有所疏漏,其中常見即為未設置帳簿或其帳簿不依規定記載。依稅捐稽徵法第45條第1項規定,「依規定應設置帳簿而不設置,或不依規定記載者,處新台幣3,000元以上7,500以下罰鍰,並應通知限於一個月內依規定設置或記載;期滿仍未依照規定設置或記載者,處新台幣7,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並再通知於一個月內依規定設置或記載;期滿仍未依照規定設置或記載者,應予停業處分,至依規定設置或記載帳簿時,始予復業。」亦即:未設置帳簿或帳簿記載內容不符合規定者,將處以罰鍰;若逾通知改善期限仍未改善,除提高罰鍰金額,並可能受到停業處分,直至依規定設置、記載帳簿後方得復業。

二、帳簿保存

新創事業或因顧慮未來之不確定性,或為節省倉儲成本,常疏忽相關會計憑證之保存,然帳簿、會計憑證依法應妥為保管一定年限,其年限依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營利事業設置之帳簿,除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於會計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10年。但因不可抗力之災害而毀損或滅失,報經主管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不在此限」,應保存10年。保存憑證除有利於日後面對不可預期的法律糾紛時,可取用以佐證貨物金流之進出外,亦可於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或復查時,將記載所得額之帳簿、文據予以提示,避免稅捐稽徵機關逕依查得之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而與實際所得有所出入,致生不利之稅捐金額認定(條文可參所得稅法第83條)。且因應時代進步,帳簿保存之方法,依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26條第2項,「前項帳簿,於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經主管稽徵機關調查核定後,除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得報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後,以電子方式儲存媒體,按序儲存後依前項規定年限保存,其帳簿得予銷毀」,得以電子方式儲存,不以留紙本帳簿為限,更便於新創事業採用。

設置或保存帳簿雖然看似小事,然若違反相關規定,除公司將受處罰外,依商業會計法第76條,公司之負責人、經理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亦將面臨新台幣60,000元以上300,000元以下罰鍰。相關業務負責人不可不慎。

貳、會計憑證

除了靜態的帳簿紀錄,動態的會計憑證也有助經營者精確掌握現金的流向,是以,法律就會計憑證之製作、交付、發給與保存,都有相關規範。

一、憑證開立與交付收取

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21條,營利事業於對外營業事項發生時,應給他人憑證(如銷售發票)或取得他人之憑證(如進貨發票);又依同法第24條,各項憑證應依事項發生之時序或按其事項之種類,依次編號黏貼或裝訂成冊。由於憑證涉及營業稅的課徵,除了符合特定情況得免用統一發票之情形外(例如,銷售貨物每月銷售額未達8萬或銷售勞務每月未達4萬的小規模營業人、經營外銷貨物或勞務等,可參考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所列各項類型),原則上銷售貨物或勞務時,皆須依「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開立統一發票,並於對外營業事項發生時,將憑證交付他人。

二、憑證保存

與帳簿相同,各項憑證亦應保存一定時限,依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27條第1項之規定,「營利事業之各項會計憑證,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於會計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5年。」,應保存5年。而依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會計憑證,於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經主管稽徵機關調查核定後,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得報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後,以電子方式儲存媒體,將會計憑證按序儲存後依前項規定年限保存,其原始憑證得予銷毀」,亦得同帳簿,以電子方式儲存保管,減少倉儲成本壓力。

三、罰則

若營利事業未遵守上開規範,無論是應給予他人憑證而未給予、應取得他人憑證而未取得或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第1項規定:「營利事業依法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或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者,應就其未給與憑證、未取得憑證或未保存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百分之五罰鍰。」皆將面臨行政罰鍰,其處罰額度為未為相關行為之憑證所載金額總額之5%,且依同條第3項規定,最高可達新台幣100萬元。同時在銷貨價格認定上,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3條:「銷貨未給予他人銷貨憑證或未將銷貨憑證存根保存者,稽徵機關得按當年度當地同時期同業帳載或新聞紙刊載或其他可資參證之該項貨品之最高價格,核定其銷貨價格。」可能會從高認定課稅基準而增加事業的稅賦負擔。

未向他人取得憑證或給予他人憑證、會計憑證未依規定裝訂及保管等情,除了公司會遭到上述行政罰鍰與不利益外,事業之負責人、經理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依照商業會計法第78條規定,將會被處新台幣30,000元以上150,000元以下罰鍰。帳簿與會計憑證有關作為之處罰,同時擴及公司與領導階層,亦即賦予管理階層有維護財務管理體系、確保財稅務查核之職責。此等職責不論事業規模大小、事業內容新穎與否,皆須一視同仁,新創事業之管理階層尤應注意。......(閱讀全文請參考《月旦財稅實務釋評》或月旦知識庫

全文刊登於月旦財稅實務釋評,第5期:新創事業法律財稅風險的防範   訂閱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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