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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下的租賃關係調整──情事變更原則的適用

文章發表:2020/06/22

闕光威

全球新冠肺炎(COVID-19)疫情肆虐,除了人民健康受到威脅,政府與民生經濟同時面臨嚴峻考驗,各公司各項收入銳減,公司與原物料供應商間的供貨契約、與房東間的租賃契約等皆可能受到影響,甚至公司可能因經營不善以致倒閉。在租賃合約上,承租人面臨營業額大幅減少的劇變,卻須繳納相同租金之經濟負荷,法律上並非沒有規範應變條款,但實際上是否可以在面臨疫情衝擊時應用得宜,需就目前實務上的認定標準有所認知。

本次疫情尚未看到終點,無論是貨物買賣合約、營業場所租賃合約,都受到嚴重波及,未來預期會有越來越多的契約關係因此受到動搖,建議各企業、商家都應盡早規劃配套措施並進行協商,以在艱困的環境下達到契約雙方共贏的結果......(閱讀全文請參考月旦會計實務研究月旦知識庫

全文刊登於月旦會計實務研究,第30期:租稅協定實務運用  訂閱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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