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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大同公司經營權爭奪事件談少數股東的股東會召集權

文章發表:2020/12/02

陳連順
  • 文字工作者兼法學教育工作者

壹、大同公司經營權爭奪事件

一、2017年剔除市場派董事候選人名單引發爭訟

大同公司董事會於2017年2月17日決議召開股東常會,常會召集事由之一為改選該公司之董事,並依公司法第192條之1之規定,邀請持有大同公司股份總數1%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向大同公司提名董事候選人。同年3月29日,大同公司董事會公布董事被提名人之審查結果,大同公司董事會以市場派欣同公司及新大同公司所提名之董事候選人未齊備當時(舊)公司法第192條之1第4項所規定之要件為由,未將兩公司所提名的候選人列入董事候選人名單,僅有大同公司董事會提名的9人列入股東常會選舉董事候選人名單。欣同公司及新大同公司因而各自向法院聲請假處分,展開法律上攻防,最終,新大同及欣同公司提名的人選均在2017年大同董事選舉候選人中確定出局。但市場派對於最終由公司派囊括全部9席董事席次的選舉結果不服,向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歷經兩年多的訴訟攻防,臺灣高等法院判決大同2017年股東會董事選舉決議無效,2019年11月11日大同公司(2371)重大訊息公告表示於2019年11月8日接獲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字第1522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大同2017年股東會董事選舉決議無效。對於此一判決,大同公司委託律師上訴三審,且依媒體報導,關於2017年股東會改選無效之訴一案,大同公司於2020年9月30日凌晨公告,已收到最高法院民事裁定,此案廢棄,由臺灣高等法院更為裁定。

鑒於舊法第192條之1第4項規定引發爭議,2018年修法簡化提名股東的提名作業程序,提名人且僅需敘明被提名人姓名、學歷、經歷即可,同時刪除董事會「對董事被提名人應予審查」之規定,修正理由表示是否列入董事候選人名單,應依新法第192條之1第5項規定判斷,爰不再要求董事或其他召集權人對被提名人予以審查。

二、2020年刪除市場派股東表決權震驚各界

(一)以下簡述事件之經過:2020年6月30日大同公司召開股東會,公司派以市場派股東未依企業併購法第27條第14項及第15項規定向主管機關申報;且就10%以上股份因涉及陸資,違反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及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將53.2%非公司派股東表決權剔除,並認定市場派所徵得委託書,因違反集保結算所頒布的「股務單位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之規定,無表決權。此一認定,股東會現場引發糾紛,當天,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罕見表達立場,證券期貨局(下稱證期局)先強調,羅得、競殿、三雅等三家投資公司取得大同10%以上股權,均已依法主動提出申報,接著向媒體放出重話,直言無論市場派申報與否,都不是大同公司可以逕自認定;同理,大同的外資股東當中,是否真有中資背景,也應交由主管機關認定,顯見公司派的做法已影響股東權益,並違反股東行動主義。

嗣後,大同公司申請董事變更遭經濟部駁回,經濟部認為,股東可依照公司法第173條召集股東臨時會,或是訴諸法律向法院提出訴訟。7月9日,金管會之例行記者會,由主委黃天牧率領證期局、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下稱投保中心)、證券交易所與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等周邊單位共同召開,黃天牧表示,大同在這次股東會改選上,逕行任剔除部分股東表決權,並未發給部分股東選舉票與表決權票,這部分已經涉嫌違反證券交易法(下稱證交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的特別背信罪,金管會已將相關資料移交給檢調......(閱讀全文請參考月旦會計實務研究月旦知識庫

全文刊登於月旦會計實務研究,第34期:洗錢防制──疫情衝擊及公證  訂閱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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