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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成年大學生擁有高額所得之最有利所得稅徵免探討

文章發表:2024/07/10

張曉芬
  • 稅務工作者

  • 學科範疇:稅務法規
  • 關鍵知識:成年、未成年、綜合所得稅

自2023年1月1日起,因應民法修法,成年之年齡由「年滿20歲」下降為「年滿18歲」,使得民法及刑法基礎一致,同步牽動稅務申報及所得歸戶等實質影響。以下茲就2024年5月份即將申報112年度個人所得稅探討之。

一、綜合所得稅

所得稅法第15條第1項明定:「……,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合於第17條規定得申報減除扶養親屬免稅額之受扶養親屬,有第14條第1項各類所得者,除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得各自依本法規定辦理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外,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申報及計算稅額。……。」依此,每年5月份申報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是民眾普遍節稅方式之一。認列扶養符合規定之親屬,依據同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規定,除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年滿60歲,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其年滿70歲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免稅額增加50%)外,尚包含納稅義務人之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及其他親屬或家屬「(1)未成年,或(2)已成年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享有每人每年92,000元免稅額。

若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及其他親屬(下稱子女)未成年,則由納稅義務人合併申報扶養;若年滿18歲,則需近一步判斷是否符合受扶養條件,如果沒有繼續就學或不符合身心障礙資格、不具備無謀生能力資格或未能舉證者,則不得列為受扶養親屬,請參照表1。其中所稱「無謀生能力」,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一、因身體障礙、精神障礙、智能障礙、重大疾病就醫療養或須長期治療等,經取具醫院證明,且不能自謀生活或無能力從事工作者;二、符合衛生福利部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7規定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且不能自謀生活或無能力從事工作者;三、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



在校就學之成年子女,擁有高額所得者得獨立為另一申報戶,單獨列報免稅額及扣除額。值得注意的是,符合條件之扣除項目「教育學費特別扣除」,每人每年以25,000元為限,但空中大學、專校及五專前3年及已接受政府補助者,不得扣除,且僅限受父母扶養之子女。換言之,由子女自行申報所得者,不能扣除自己之大學(或研究所)教育學費25,000元。

由於18~20歲出頭歲數多為在校就學的年紀,子女或兄弟姊妹符合在校就學條件者,對於多數小康家庭而言,仍被父母、兄姊扶養而合併申報計算綜合所得稅,其受扶養親屬、基本生活費及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等項目認列,將不受影響,如「情況一」所示。然而,就高股利所得或高利息所得之家庭,隨著子女成年獨立為單獨申報戶而享有節稅效益,本文列出兩種情況(如「情況二」及「情況三」)計算比較之。茲以2024年5月份申報112年度所得之適用金額設算如下列各情況。

情況一

兒子乙就讀大學在校外打工,112年度薪資收入為18萬元,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減除「薪資特別扣除額」207,000元之後,薪資所得為0元,因此,不會造成父母親的所得稅負擔,得以繼續由父母親列為受扶養親屬,享有免稅額及教學費特別扣除額的節稅效益,此為大部分平民百姓適用方式。

 

情況二

父親甲擁有高所得及高股票資產,早年於贈與稅免稅額範圍內每年捐贈股票給兒子乙,父親綜合所得稅邊際稅率為40%,股利所得採28%分開計算;年滿18歲就讀大學的兒子於112年度獲配股利所得90萬元,其於2024年5月自行申報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的影響如下:
1.對父親甲稅額之影響:
    (1) 「免稅額」減少:$92,000×40%=$36,800(稅額增加)
    (2) 無法認列「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25,000×40%=$10,000(稅額增加)
    (3) 28%分開計算90萬股利由兒子申報:$900,000×28%=$252,000(稅額減少)
    小計:$36,800+$10,000-$252,000=-$205,200(父親稅額淨減少)

2.兒子乙自行申報所得之稅負:

3.結果:由18歲成年兒子自申報,共節省稅額:$205,200+$33,620=$238,820

 

情況三

父親高所得、擁有高資產,綜合所得稅邊際稅率為40%,自兒子出生後就透過贈與稅每年免稅額範圍內捐贈現金給兒子,112年度各類所得中,父親利息所得27萬元(已達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上限),兒子利息所得35萬元、利息扣繳稅款3萬元。112年度已年滿18歲就讀大學之兒子,2024年5月自行申報112年度綜合所得稅。
1.對父親甲稅額之影響:
    (1) 「免稅額」減少:$92,000×40%=$36,800(稅額增加)
    (2) 無法認列「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25,000×40%=$10,000(稅額增加)
    (3) 35萬元利息由兒子自行申報:$350,000×40%=$140,000(稅額減少)
小計:$36,800+$10,000-$140,000=-$93,200(父親稅額淨減少)

2.兒子乙自行申報所得之稅負:乙自行申報35萬元利息所得

3.小結:由18歲成年兒子自申報,共節省稅額:$93,200-$30,000=$123,200

 

二、最低稅負制

對於擁有海外所得達100萬元、或未上市(櫃)交易所得及私募基金交易所得的家庭,申報112年度所得稅時須將其納入最低稅負制之基本所得額,每申報戶享有670萬元免稅額。若受扶養親屬年滿18歲,得以自行申報綜合所得稅及最低稅負制,因成年子女獨立申報得以額外享有670萬元扣除額,有利於高海外所得、高未上市(櫃)及高額私募基金交易所得的家庭。

三、個人房地合一稅

就個人出售自用住宅之房地合一稅而言,所得稅法第4條之5關於自用住宅優惠條件,「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6年,且6年內未曾適用本款規定之規定。

對於有多處房產者家庭而言,其未成年子女之匡列對象將提前於18歲解禁,滿18歲之成年子女得於另一戶自用住宅設籍,若同時符合其他條件(如:交易前6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交易前6年內未曾適用),該成年子女得另計適用自用住宅出售優惠,其房地課稅所得不超過400萬元免稅;超過者得減除400萬元後,適用10%計算房地合一稅。換言之,高資產家庭得提前2年以成年子女名義設籍或置產,滿6年後提前享受房地合一稅出售自用住宅之租稅優惠。


釋例1

甲無配偶,育有2名就讀空中大學的子女,甲於112年5月辦理111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時,列報項目包括免稅額計27.6萬元、標準扣除額12.4萬元、特別扣除額、薪資所得20.7萬元、教育學費5萬元、財產交易損失5萬元,111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為19.6萬元,甲得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之基本生活費差額為何? 【112年會計師】
(A)0元  (B)8.8萬元  (C)18.8萬元  (D)23.8萬元


✦解析

(C)

(1) 基本生活所需費用(A)=19.6萬×3(人)=58.8萬(元)
(2) 免稅額及符合規地之扣除額合計(B)
   =免稅額+標準扣除額+符合規定之特別扣除額
   =27.6萬+12.4萬+0
   =40萬(元)
(3) 基本生活費用差額=(A)-(B)=18.8萬元

PS. 教育學費扣除額不包含就讀「空中大學」的子女;與基本生活所需費用(A)比較之特別扣除額(B)不包括「財產交易損失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釋例2

依所得稅法規定,房地合一所得稅制下之「自住房屋、土地」之規定條件,包括下列何者?鰡出售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1.5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5公畝部分 鶷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6年內未曾適用本款規定 鶶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6年 鶼交易前6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鷁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無該自用住宅以外之房屋 【111年地特四等】
(A) ①②③④⑤  (B) ②③④⑤  (C) ②③⑤  (D) ②③④


✦解析

(D)

(1) 房地合一稅之「自住房屋、土地」優惠規定於所得稅法第4條之5,限制條件包含項目②、③、④,無面積之限制。
(2) 項目①係土地增值稅第34條第5項「一生一屋」之面積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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