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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交名媛未婚生女認親記

文章發表:2023/12/25

黃士洲
  • 臺北商業大學財稅系副教授

  • 學科範疇:民法、民法親屬編、民法繼承編
  • 關鍵知識:親屬身分認定、婚生子女認定、繼承權

一、社交名媛周旋眾乾爹間,未婚生子認親過程曲折

Jennifer曾是知名的社交名媛,20多歲時周旋在多位富商鉅子之間,認了幾位「甜心乾爹」(Sugar Daddies),其中包括知名的科技業與金融業大老。某日Jennifer發現自己有孕,先是由金融大老陪著待產,女兒出生後,轉頭告知科技大老說這是他的女兒。科技大老有情有義,隨即登記認領了這位女兒,還提供豪宅、生活費,讓Jennifer與女兒過著衣食無缺的生活。

後來Jennifer認識新對象,並懷上新對象的孩子。科技大老此時便就向Jennifer表示,既然妳已經有了可依靠的對象,我就不再贊助妳與女兒的生活。隨即科技大老拿著DNA檢驗報告向法院提告「否認子女訴訟」,主張自己跟這個女兒沒有血緣關係,也就沒有扶養她成人的義務,當初不知道欠缺血緣關係,所以認領錯誤。法院也依血緣鑑定結果,判決科技大老與Jennifer的女兒沒有親子關係,女兒戶籍的生父欄再度陷入空白。

Jennifer為了讓女兒有個爸爸,於是回頭找真實的生父—金融大老,要求他認領女兒卻遭拒,雙方因而開始打親子官司,但金融大老拒絕配合DNA鑑定,案件也就拖了一段時間。不過,二審法院終判金融大老敗訴,主要是依據雙方當時的互動關係,以金融大老過去曾有照顧母女的事實,判決確認金融大老與女兒的「親子關係存在」,除了判決每月應給付Jennifer女兒扶養費45,000元直至成年為止外,還須支付Jennifer先前單獨扶養女兒共2,565,000元的扶養費。

二、為何要談這個故事?

成熟多金的中年男人與散發青春氣息的美眉,雙方合意用財務支援來交換年輕胴體,不管稱作「援助交際」,今天或換稱「甜心約會」、「包養約定」,都脫不出飲食男女的本質;然而,買單一段超友誼關係,所需支付的代價,有時絕不只有金錢而已。從「弄出人命」開始,「精主」就得對非婚生子女,承擔起法律上生父責任—扶養義務與繼承人身分,不管這是肇因於一夜醉酒,抑或來自類似Jennifer周旋於眾乾爹間的多元交往關係。

受情慾驅動的精卵結合,也會納入民事婚姻與家庭的法律規範,簡單的說,每位從生母誕生的子女,都有一套對應的推定或確定生父是誰的規則與程序:生母有婚姻關係的話,推定生母之夫為生父,生母沒有婚姻關係的話,得請求生父認領。但是面對老婆出軌,老公綠雲罩頂,或是生母交往複雜,認錯生父的情況,如何解決?若是一時心軟認為小孩是無辜的,不願澈底了斷,過了法定期限之後,將來會不會製造無謂的法律麻煩?

其次,一般以為DNA親子鑑定鐵證無敵,但如果渣男射後不理更悍然拒驗DNA,是否代表非婚生子女認親無門?之前包養所給付的金錢,或者彼此共同生活的事證,能否作為有利的認親證據呢?

最後,法院判定生父認領非婚生子女,即有扶養其至18歲的法律義務,這個扶養義務如何折現?本案中的金融大老應負每月4.5萬元的扶養費,對於坐擁金山銀山的他,會不會太便宜了?

以上林林總總都是自我保護的法律知識,相信值得飲食男女,在撩起情慾之前,花點時間冷靜地學習學習。更別說那些家財萬貫的富商在傳承家產時,如果沒有先行清理血氣方剛時欠下來的糊塗風流債,靈堂前哭訴認親的狗血劇情,恐怕就成了社會版新聞與親友茶餘飯後的談資。

三、故事的法律分析

(一)發現誤當別人小孩的老爸,妥善把握2年的否認時效

如前述,生母懷孕時(另注意「受胎期間」的計算)始有婚姻關係,當時生母的丈夫就會被推定為所生子女的生父,也就是說,如果太太背著先生出軌偷吃,懷了隔壁老王的小孩,小孩出生後依舊會推定先生為生父,即便先生與該出軌所生下的子女,事實上根本沒有血緣關係。

丈夫後來愈來愈覺得小孩長得不像自己,偷偷去驗DNA,才驚覺根本沒有血緣關係,然而原本推定的生父與婚生子女的身分關係,並不會因為區區一張DNA檢驗報告就煙消雲散,毋寧是在那一刻開始,丈夫必須下決斷,究竟是要繼續維持現狀,抑或向法院起訴否認子女?

其次,未婚生子,生父可以透過認領程序(一般是向戶政事務所辦理認領登記),來讓被認領的小孩取得婚生子女的身分。只不過生父的認領依舊要以自然的血緣事實作為前提,客觀上沒有血緣關係,即便辦了認領登記,依然是錯誤的認領,這也是本案例中科技大老多年後拿出DNA親子鑑定報告,向法院提告否認並斷絕Jennifer女兒的親子關係背後的原因。

最後,也是最重要的一點:「否認子女有2年的時效」,過了之後,親屬身分就無法改變了!民法第1063條規定,夫妻一方從知悉該子女與法律上推定的生父沒有血緣關係之日起算,2年內,必須提出否認之訴(子女在未成年知悉的話,可以在成年後2年內提告)。這個2年的時效(除斥期間)一旦經過之後,法院也就不會再受理否認子女或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的官司。也就是說,即便沒有血緣關係,也無法翻案了!扶養義務也好,繼承人身分也好,也就定案,就算再持DNA不符的鑑定書提告,法院依舊也是會被駁回!

換句話說,科技業大老先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錯誤認領了Jennifer的女兒,依照法院裁判,必須要具有真實血緣關係,非婚生子女的認領才會發生效力,所以後來否認/斷開親子關係,必須在取得DNA檢驗報告,知悉沒有血緣關係的事實起,2年內向法院提告。逾期沒有提告的話,科技大老就得幫金融大老養小孩到成年,還得讓她作為百億資產的繼承人!不可不慎。

(二)生父拒驗DNA,認親官司依舊不停擺

生母或非婚生子女找生父認親,生父拒絕認領時,可以向法院提告命生父強制認領,此時DNA鑑定報告也就是決定訴訟勝敗的關鍵,生父過世後,向生父繼承人提出的死後強制認領訴訟也是一樣。雖然家事事件審理法第68條有規定,法院認為有必要時,可以要求當事人或關係人接受醫學檢驗,而且生父或是繼承人沒有正當理由而拒絕配合的話,法院裁判實務上還是可以斟酌其他相當事證,認定血緣與親子關係存在。本件案例中,Jennifer提出金融大老照顧母女、共同生活的事證,如照片等,讓法院接受金融大老先前有把Jennifer的女兒當作自己親生的來照顧,所以拒絕配合血緣檢驗並無法左右判決結果。

(三)扶養費的裁判是依照實際需求,沒有天價行情

最後,本案是社交名媛提告金融業大老闆來認親,或許我們會先入為主地認為大老闆非常有錢,法院會判下天價扶養費。實際上並不是這樣的,法院裁判未成年子女扶養費會參考行政院主計處所頒布的「平均每人每月消費金額」,並依照子女就學、生活實際花費,來釐訂扶養費用總額,再視生父母的所得與經濟狀況,於兩人之間調整與比例分攤。同樣的裁判規則也會適用在離婚時的贍養費金額上,也請注意。

四、值得作為家族傳承的思考點

知名影星成龍多年前一句:「我只是犯了天下男人都會犯的錯。」也頂多只能開脫自身的負罪感,依舊無法逃避對非婚生子女所該負擔的法律責任—與生母一同扶養至成年,承認其法定繼承人身分。本件認親案件或許傳達那些年輕時曾爽快風流過的有錢男人們,在親子血緣面前,「精主」不會有僥倖,如同本案中的金融大老雖然拒驗DNA依舊遭判敗訴一樣。相反地,沒有血緣關係的「生父」,不管是被冒名,還是弄錯了,也請好好善用「知悉後2年內」的猶豫時間,一如本案中,科技大老毅然提告否認親子關係,預先為自己百年後,拆除了一顆未爆彈,可謂是再明智也不過的決定。當然,也不乏富商選擇用大筆金錢「買斷」親子關係,讓情婦與非婚生子女一生甘願意承受「父不詳」的印記。

不管在家族傳承的決策個案之中是採取哪種解決方案,不要遺漏任何受胎期間、婚生推定、否認子女之訴、2年否認除斥期間、強制認領、撫育、準正等等親屬法關鍵概念,可謂再重要也不過了。

五、相關法令與新聞連結

一、民法第1063條:「I.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II.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III.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2年內為之。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後2年內為之。」

二、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2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44號:

(一)法律問題:受婚生推定之子女,於民法第1063條第3項所定除斥期間經過後,如其親子關係經證明係反於真實,當事人(夫或妻之一方,或子女)或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是否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而仍得提起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

(二)結論採甲說:「……受婚生推定之子女,如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固得提起否認子女之訴或否認推定生父之訴予以推翻,然若已逾同條第3項之除斥期間,其法律上擬制之親子關係即已確定,故縱使無真實血緣,基於身分關係排他性與法律秩序安定性原則,自無再允許當事人或第三人以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否定民法第1063條之明文規定,否則本條項除斥期間立法規定將成為具文。」

三、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1908號民事判例:「因認領而發生婚生子女之效力,須被認領人與認領人間具有真實之血緣關係,否則其認領為無效,此時利害關係人均得提起認領無效之訴。」

四、家事事件法第68條第1項:「未成年子女為當事人之親子關係事件,就血緣關係存否有爭執,法院認有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當事人或關係人限期接受血型、去氧核醣核酸或其他醫學上之檢驗。但為聲請之當事人應釋明有事實足以懷疑血緣關係存否者,始得為之。」

五、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96號判決:「當事人一造聲請為血型、去氧核醣核酸或其他醫學上之檢驗,如就其主張之事實已為相當之證明,法院認其聲明為正當而命為鑑定時,他造倘無正當理由而拒絕者,法院得以之為全辯論意旨之一部分,於斟酌其他相當事證後,為該他造不利之判斷。」



釋例1


志明與春嬌2020年初結婚,2021年底春嬌產下一女曉華,2022年時志明覺得曉華長得好像春嬌前男友老王,2023年志明帶曉華去醫院驗DNA,鑑定報告說兩人沒有血緣關係。請問以下敘述何者正確?

(A) DNA鑑定不符,志明與曉華沒有血緣關係
(B) DNA鑑定不符,曉華不受婚生推定
(C) 單靠DNA鑑定無法改變志明與曉華的親子關係
(D) 志明如果要斷絕與曉華的親子訴訟,須於取得鑑定報告後1年內向法院提告否認親子


解析

(C)


釋例2


甲男與乙女一夜情後,乙女懷孕生子,甲男拒絕認子,乙女憤而向法院提告並請求法院命令甲男提供DNA樣本,甲男拒絕。請問法院應如何處理?

(A) 勸諭兩造和解
(B) 諭令警察逮捕並強制甲男至醫院檢驗血緣
(C) 乙女無法證明其子與甲男血緣關係,判決乙女敗訴
(D) 無法強制甲男檢驗血緣,但得斟酌本案其他相關事實,決定是否判決甲男與該子間的血緣關係是否存在


解析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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